學雜費減免
申請時間
本校學雜費減免需每學期申辦。
第一學期學雜費減免(9月份註冊)申請日期:當年5月1日~5月31日。
第二學期學雜費減免(2月份註冊)申請日期:前一年12月1日~12月31日。
新生入學第一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日期:8月10日~8月20日。(新生碩士在職專班為7月10日~7月20日)
※因115 學年度大學分科測驗分發入學榜單於8月17日正式放榜,故新生學雜費減免延長至8月25日,請同學依時申辦,逾期恕不受理。
申請方式
由單一入口進入學雜費減免線上申請系統
點選國立中正大學首頁→單一入口→系統登入(學籍帳號、密碼)→點選「學雜費減免」→完成申請後列印
※申請書、切結書及應繳之證明文件送至學務處生活事務組確認後才算完成校內申請,請留意。
學雜費減免標準
115年減免學雜費標準表
申請優待、減免學雜費類別及應附證件
給卹期內(滿)軍公教遺族 |
1. 附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影本。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請攜帶正本查驗)。2. 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3. 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無效,請學生逕向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處申請核發領受撫卹金之相關證明。4. 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另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5. 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6.〝第一次及轉學後第一次〞與〝在學期間撫卹內容有異動〞之申請 軍公教遺族學雜費減免 之學生,自行列印並填寫此「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後,連同減免申請書一同繳交至生活事務組。 |
現役軍人子女 |
附眷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
原住民籍學生 |
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
身心障礙學生 |
1. 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證明文件。2.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與父母、配偶不同戶者,需同時檢附父母、配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各1份,包括詳細記事)。3. 申請資格: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含父母、學生或配偶年收入)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98年8月1日起新法施行)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1. 附父(母) 或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請攜帶正本查驗)。如為繼父母應與學生具收養關係。2.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與父母、配偶不同戶者,需同時檢附父母、配偶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各1份,包括詳細記事)。3. 申請資格: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含父母、學生及配偶年收入)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4.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減免。(98年8月1日起新法施行) |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
1. 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卡)或中低收入戶證明(100年7月1日起實施),證明內須列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2. 若證明內缺少以上資訊,須付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 |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2. 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
學雜費減免申請辦法:
一、學雜費減免需每學期辦理,各類減免辦法如有修訂,將依新法規定予以辦理。申請時間如上述,為維護個人權益,請依時申辦,逾期恕不受理。
二、符合資格的同學請至線上申請系統申請後列印出表格連同證明文件於申請一個星期內繳交或掛號寄送至生活事務組驗證辦理。
三、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學雜費減免標準比照學士班日間部相同學院學生學雜費減免數額之標準辦理。
四、凡依據各類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獎助學金、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等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之申請資格者,僅能擇一申請,申請完成程序後依規定不得要求繳回減免之金額而改申請其他政府補助。
※(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已修正為「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非屬學雜費補助性質,無重複請領之疑慮。)
五、同一教育階段同一學期之就學費用依規定僅得申請減免一次,如有復學、轉學或轉系等情形,同一教育階段同一學期之就學費用將不得重複申請。申請學雜費減免後辦理休學之學生,於申請完成程序前如未取消減免申請並繳回減免之學雜費者,則復學之學期不得重覆申請。
例如: 大一曾辦理減免,之後休學。復學時年級是大一者,則不能重複辦理。
如有上述狀況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同學來繳還學雜費(追繳)。
六、如申請手續完成後,相關證件有任何異動或喪失申請資格者,請主動告知承辦人,以免違反規定涉及刑責並影響自身權益。
七、學校審核為初審,教育部為複審,如其中發現不合格者得立即取消減免資格並追繳,請同學遵守規定。
八、相關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如「附件」請點選參閱。
單位:
學務處生活事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