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貸款
本校113學年度第2學期一般生及在職專班生(含提早入學學生)就學貸款申請公告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一、申請時間:114年1月25日起至114年2月17日止(配合本校製作註冊繳費單及註冊截止日)。
二、申請資格:
三、具減免或補助款身分者申請就學貸款:
(一)具減免身分者如(中)低收入戶等14類,及教育部補助款項者,該減免或補助之金額不得申辦就學貸款,扣除其金額後方可申貸。(例:112-1應繳總額 $31,800元-減免(補助)學費 $25,000元=可貸款 $6,800元。)
(二)已享全部公費者,不得申貸。
四、申請程序:(含括學士班、延畢生、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生)
(一)查看或列印註冊繳費單:(含學、雜、學分及保險、住宿、書籍等費用)
1.請至臺灣銀行學雜費入口網站(https://school.bot.com.tw/twbank.net/index.aspx)→學生登入→查看或列印註冊繳費單。
2.需貸學分費之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大學部延畢生,請另至本校首頁→單一入口→就學貸款申請系統→輸入欲修學分數,或參考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自估費用,請預估當學期欲修學分數之最大值,以免加退選後需至臺灣銀行重新對保或補繳差額,溢貸之學分費,由學校統一退還承貸銀行。
※※※需貸學分費者請務必一併申貸※※※
(二)填寫申請書並完成線上申貸或臨櫃對保:
請至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站(https://sloan.bot.com.tw)申請。
可貸項目: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住宿費(校外住宿依校內住宿費最高額辦理)。
不可貸項目:住宿保證金及電費。
(三)繳回【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學校存執聯):
1.完成線上申貸或臨櫃對保後,將第二聯於114年2月17日前繳回或掛號寄回學務處生活事務組 林小姐收(地址:62102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一段168號)。
2.於校外租屋有貸校外住宿費者,請額外繳交租賃契約,供學校查驗確有租賃事實與確認所需申貸金額;如學生因故無法提出租賃契約,請學生具名理由及提佐證資料替代。
五、申請就學貸款學生如未完成程序,經本校發函通知仍未辦理者,視同未完成註冊手續,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六、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本貸款之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溢貸款項由學校統一退還承貸銀行,銀行依退款分別開立收據後由學校通知學生領取。
七、就學貸款資料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學生家庭年所得,符合教育部規定之標準者,由臺灣銀行進行撥款作業;不符標準者,須補繳學雜各費。
若有疑問請洽學務處生活事務組就學貸款業務承辦人,電話:05-2720411轉1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