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15 學年度大學分科測驗分發入學榜單於8月17日正式放榜,故新生學雜費減免延長至8月25日,請同學依時申辦,逾期恕不受理。
給卹期內(滿)軍公教遺族 |
1. 附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影本。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請攜帶正本查驗)。2. 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3. 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無效,請學生逕向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處申請核發領受撫卹金之相關證明。4. 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另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5. 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6.〝第一次及轉學後第一次〞與〝在學期間撫卹內容有異動〞之申請 軍公教遺族學雜費減免 之學生,自行列印並填寫此「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後,連同減免申請書一同繳交至生活事務組。 |
現役軍人子女 |
附眷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
原住民籍學生 |
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
身心障礙學生 |
1. 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證明文件。2.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與父母、配偶不同戶者,需同時檢附父母、配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各1份,包括詳細記事)。3. 申請資格: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含父母、學生或配偶年收入)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98年8月1日起新法施行)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1. 附父(母) 或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請攜帶正本查驗)。如為繼父母應與學生具收養關係。2.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與父母、配偶不同戶者,需同時檢附父母、配偶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各1份,包括詳細記事)。3. 申請資格: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含父母、學生及配偶年收入)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4.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減免。(98年8月1日起新法施行) |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
1. 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卡)或中低收入戶證明(100年7月1日起實施),證明內須列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2. 若證明內缺少以上資訊,須付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 |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2. 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