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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文公告「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實施要點」規定

一、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因子女在學所致之家庭經濟負擔,提供收入驟減之失業勞工即時性協助,勞動部將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修正為「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
二、因該生活扶助金已非屬學雜費補助,故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欲申領「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弱勢助學金將無重複請領之疑慮。
三、詳情請參酌附件說明。
單位: 學務處生活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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