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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彰化建大自強獎學金

一、設籍於彰化縣滿一年以上之優秀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 大專組:目前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大一學生以高三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 上述學期成績中有一學科不及格者則不得申請。
  • 若同時領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領據已簽)者,則喪失獲獎資格,並請學校協助來信告知。

二、每名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

三、第一階段校內申請至114年10月5日止,逾期如不受理。

四、各學校推薦優秀自強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項書表資料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 申請書乙份。
  •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蓋有本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則請學校出具在學證明)。
  •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正本乙份(請載明分數並由學校加蓋證明章)。
  • 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勿附戶口名簿)
  • 清寒證明:二擇一
  1. 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2. 未達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資格但家境確實清寒者,可經由學校證明而推薦,但一校至多推薦兩位。

其他詳如附件。

單位: 學務處生活事務組
受理單位: 生活事務組
截止日期: 1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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