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設籍苗栗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空中大專院校、研究所、進修推廣部),及苗栗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其他家境清寒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並符合下列各款所定條件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苗栗縣中等學校(含五專前三年,不含夜校、補校):
1.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80分(甲等)以上,或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在75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60分以上者。
2.操行成績即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常生活評量成績在80分(甲等)以上或行為事實記錄優良,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3.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70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不含研究所、實習生、進修專校):
1.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80分(甲等)以上,或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在75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60分以上者。
2.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70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二、獎學金金額及名額分配如下:
(一)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30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8,000元。
(二)苗栗縣高中、職校(含五專前三年)30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5,000元。
(三)苗栗縣國中100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3,000元。
三、獎學金優先依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學生之順序發給,相同身分者,以申請人學業及操行成績平均分數高者優先發給;名額仍有餘者,再依成績排序擇優發給。以成績高低決定獎學金發給順序時,成績相同者,超出名額部分增額錄取。
四、獎學金總金額經分配後若有餘額,而符合申請獎學金條件之學生數超過第一項分配名額時,得按國中、高中、大專院校之順序依第一項獎學金金額發給。但以不超過當次預算總額度為限。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填寫不完整、證件不齊、漏未核章或關防、逾期送件或由申請人自行送件者,均屬不符規定。
(二)屬得補正事項者,請於通知補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完成視同資格不符。
(三)專科學校申請者,應於申請資料註明二年制或五年制,俾利審核。
(四)申請人數超過可核定名額時,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學生順序優先核發;如仍有名額,再依學業及操行成績平均分數由高至低擇優核發。
(五)經縣府審查通過錄取名單,將另函通知學校轉知;另所送表件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還。
請於115年9月21日前備妥申請資料繳交至生活事務組初審彙整,逾期恕不受理。
其餘詳如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