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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事務組

 

20.嘉義市112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嘉義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二、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23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三、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3月7日前請備妥申請資料繳交至生活事務組初審,逾期恕不受理。,。

四、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一份。
2.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
3.獎懲及出缺勤紀錄。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五、其他事項請詳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1.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嘉義市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學金應予追繳。
2.獎學金審查原則及各組同一所學校錄取名額之比例限制等相關事項,由嘉義市政府另定之。
3.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單位: 學務處生活事務組
受理單位: 生活事務組
截止日期: 1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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