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永昌慈善基金會清寒獎學金

 

財團法人永昌慈善基金會清寒獎學金辦法

一、主旨:

本財團法人為獎勵全國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日間部暨碩士班之家境清寒優秀學生進修,特訂定本辦法。

二、頒發對象:

凡各院校大學部三年級(含) 以上暨碩士班在校學生,均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三、獎助標準:

申請本獎學金之學生須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全學年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在該系名列前20%者。

(二)操行成績在80分以上者。

(三)家境清寒者。

(四)未領得他處獎學金及公費者。

四、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每名獎學金5萬元。

(二)每年度30名。

以上獎學金獎助名額及金額,授權董事會視基金會收支情形,酌予增減。

五、申請時間:

申請者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檢具第六條各款申請資料寄交本基金會(郵政須用掛號)。

(115年12月20日前備妥申請資料繳交至生活事務組初審彙整用印,逾期自行處理。)

六、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須用規定格式,請自行影印使用)

(二)成績單(含操行成績)

(三)學生證影本

(四)清寒證明

(五)自傳乙份

(六)推薦信函(格式不拘,請與申請書一併寄送)

七、審核:

經本基金會審核委員會審核後,得獎名單將專函通知得獎人。

八、受獎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獎學金:

(一)不合第三條各款之規定者。

(二)操行不及格或違反校規受處分者。

(三)轉學或退學者。

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董事會議決得隨時修改之。

十、本辦法經本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辦法於2005年10月25日訂定。2014年5月16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2月14日第二次修訂。2023年5月26日第三次修訂。

 

單位: 學務處生活事務組
受理單位: 生活事務組/自行申請
截止日期: 11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