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獎學金種類:
(一)清寒獎學金:凡設籍屏東縣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屏東縣國高中(職)學校(不含特殊學校及綜合職能科)在學之清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但不包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指屏東縣高中(職)學校學生,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學期成績優異,榮獲該校不分科各年級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二、「清寒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屏東縣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屏東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且其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80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2.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70分(乙等)以上。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在此限。
4.研究所及大專入學新生,得以用前一教育階段別最後一學期成績申請,且獎學金額度係依前一學期教育階段別之獎學金額度為審核標準。
(二)獎助金額:
1.高中及高職各4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2.大專院校6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但五年制專科前三年依照高中(職)標準發給。
3.研究所以上10名,每名新臺幣6,000元。
4.各國中依總班級數,每三班錄取1名;不足三班以1名計算。每名新臺幤1,000元。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需檢附戶籍資料者,請以「直式橫印」、「申請人不省略記事」呈現本資料。
(二)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與本要點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獎學金。「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各獎項獎學金,僅能擇一請領。
(三)經屏東縣政府審查通過後錄取名單將另函通知獲錄取學校,無論錄取與否,所送各項表件不再發還。

四、請於115921日前備妥申請資料繳交至生活事務組初審彙整,逾期恕不受理。

五、其餘請參考附件。

 

單位: 學務處生活事務組
受理單位: 生活事務組
截止日期: 1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