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新修訂之要點內容,摘要如下:
(一)增加「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加碼補助一萬元。
(二)「幼兒園」名詞改為「 教保服務機構」。
(三)申請時間,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舊版),改為「六個月內」。
(四)排富條款原所得「一百萬」,改為「 一百四十八萬」。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秘書處張科員,電話:(02)7736-7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