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2點、第17點、第18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以臺教高(四)字第1152201874A號令修正發布。
二、本次計修正第12點、第17點、第18點。
三、修正內容摘錄後:(對照表如附件)
(一)第12點:
書籍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專科以上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
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 以該校住校宿舍費最高者之一點五倍為上限。學校未設校內宿舍者, 得由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訂定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標準及上限, 並公告之。
(二)第17點: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開始償還。
(三)第18點: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五萬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
四、本案自115年8月1日實施。
五、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