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財團法人廣源慈善基金會助學獎學金

一、申請時間:本校收件自即日至115522日截止。

二、申請資格說明

()大學:前一學年度(114)上學期學業成績達總平均成績須達75分以上

()在學期間獎懲紀錄良好:警告三支以下且無大、小過紀錄

()家境清寒且符合六項身分別之一(含證明文件,申請人應於 申請截止日前 填具申請書,提交規定之文件,「每學年度 學期」請參照本管理辦法之 表一 申請人送

件資料不予退還,表件不齊者不予審查 重要資料影本應加 蓋或加簽 「與正本相符」 申請人 簽名 學校師長承辦人 簽名

)

1、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證明

2、中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證明

3、中低收入身障學生或中低收入身障人士子女:「中低收入戶證明 正本」及「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請影印於 A4 同一面 )」、或( 直接檢附「身心障礙生活扶助證明正本」

4、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證明正本

5、弱勢家庭子女附件C家庭成員表、最近一年度 『全戶』 之「所得稅清單」 及「 財產清單 正本(請至國稅局、分局、稽徵處申請,不受國稅局 5 月份報稅完成與否之影響114年度『全戶』所得稅清單及『全戶』財產清單)

6、弱勢家庭身障學生或弱勢身障人士子女:附件C家庭成員表、--「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請影印於 A4 同一面,註明與正本相符 )、114年度『全戶』所得稅清單及『全戶』財產清單

**「全戶」定義:正常情形包含以下 6 項

1. 申請學生本人 包含 未婚 或 離婚或喪偶、 ( 已婚 之學生本人 需加計其 配偶 、

2. 學生之父母且為監護人 已婚 或 離婚 或 未婚 或 喪偶 ,無論是否同戶籍 、

3. 監護人 已婚 或 離婚 或 未婚 或 喪偶 無論是否同戶籍 且無勾選 「特殊情形」 、

4. 與學生同戶籍之祖父母 無論是否 已婚 或 離婚 或 未婚 或 喪偶 、

5. 未婚之兄弟姊妹 未婚 無論是否同戶籍; 離婚 或 喪偶 視為 「 未婚 」 之兄弟姊妹

6. 已婚且同戶籍之兄弟姊妹

()身分別「弱勢家庭子女」、「弱勢家庭身障學生或弱勢身障人士子女」適用之所得稅清單及財產清單標準計算規則說明

1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新台幣15,366(指該年度全戶之加總金額除以12個月)

2全戶平均每人動產標準金額低於新台幣112,500

3全戶不動產總值低於新台幣6,500,000

()非延畢生

三、大學助學獎學金每學期新台幣25,000

四、申請資料

()助學獎學金申請總表(獲獎後填寫電子檔回傳本校)

()附件A助學獎學金申請同意書正本

()附件B助學獎學金學習單正本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上列二、()所列六項身分對應之證明文件正本

()前一學年度(114)上學期獎懲紀錄表正本

()前一學年度(114)上學期成績單正本

五、已獲台積電文教基金會嘉星計畫獎學金者,請勿重覆申請本獎助學金

六、獲初審合格之學生通知另填寫總表及相關資料。

六、本校初審後彙整資料再送財團法人廣源慈善基金會進行複審。

單位: 學務處生活事務組
受理單位: 生活事務組
截止日期: 11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