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4日臺教高通字第1122200943D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重點摘錄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或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一)本辦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 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在學中已申請就學貸款之弱勢學生」及 「畢業後符合撫育十二歲以下子女或平均月收入未達四萬元等資格之貸款人」。
(三)補助方式:由教育部辦理補助資格審查作業,查核完畢後再將審查結果送承貸銀行辦理就學貸款補助資格資料比對、補助額度試算、造冊、通知及撥付等相關事宜, 並針對符合補助資格者,由承貸銀行以信件、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貸款人。
(四)補助額度:
1、在學貸款人:
(1)111學年度第2學期之貸款人該學期之實際就學貸款額度;該學期無就學貸款者,以過去最近一學期實際就學貸款額度定之。
(2)112學年度第1學期之貸款人該學期之實際就學貸款額度。
2、非在學貸款人:依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本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數額,計算之一年就學貸款本息額度。
三、「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詳細內容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查詢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