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1學年度第二學期弱勢助學計畫校外租金補助申請日期(2月10日至3月20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網頁填報)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申請乙次):上學期8月20日至10月20日前、下學期2月10日至3月20日前,請先填寫網路表單再向學務處生活事務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
     
【研究所在職專班、大五(含)、碩五(含)及博八(含)以上學生或同一教育階段(休學重讀同一年級)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學生除外】

 1、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四、住宿優惠(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申請資格(1)辦理(因本校可供低收入戶足夠床位免費住宿),故排
          除低收入戶資格】。

 2、符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條件:
     
 A 家庭應計列人口所得合計低於70萬元: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B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逾2萬元: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
         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C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650萬元。(請注意是否有公同共有狀況)
       
註: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目之(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名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
           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申請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一方合計顯失公平者,請填寫「不列計年所得專案申請計切結書」。
      
D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
         學業成績計算)。

(三)注意事項

 1、已於校內住宿者,不得提出申請.

 2、延長修業【學五、碩五及博八(含)以上】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3、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註:
        1.凡獲教育部租金補貼學生,不受其他機關住宅相關協助方案所設同戶籍家庭成員重複補貼規定限制,則即便學生戶籍還在老家,父母申請
           了其他單位的住宅協助,但只要學生沒住在老家,有校外租屋的事實,學生跟家裡還是可以同時申領補助。
        2.學生本人(校外租屋補貼)還是不可以重複向各部會請領相同性質的補助。

 4、承租非合法住宅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房東自行於頂樓加蓋之房屋,因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爰不得用以申請校外租屋租金補貼)

 5、租賃契約
   註:
       1.必須載明必要項目:
          (1)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承租人(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租賃住宅地址。
          (4)租賃金額。
          (5)租賃期限。
       2.未滿18歲學生,請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簽約,或提出法定監護人契約簽訂同意書做為佐證(另須再檢附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3.另共同承租同一住宅,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契約。

 6、租屋樓層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若無法只申請居住樓層,再申請整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上學期須為當年度7月1日後申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下學期須為當年度1月1日後申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提供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https://easymap.land.moi.gov.tw/ 進入系統→門牌→地政門牌→縣市→鄉鎮市區→道路→巷、弄、號→
          查詢建號(供參考運用)】

 7、申請資料送至財政部政資訊中心查調是否符合弱勢助學資格,若經查調結果不合格,可檢附相關資料(「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不動產價值公同共有申復作業流程圖)及利息證明等相關資料),上學期請於11月30日前、下學期
       請於4月20日前至生活事務組完成申復。

  (四)檢附文件

 1、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表【申請對象1、2檢附】

 2、「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已詳閱並完成√及簽名)【申請對象1、2檢附】

 3、租賃契約影本(審核原則請詳見附件A)【申請對象1、2檢附】

 4、租屋樓層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地點:全省地政事務所,任何人均得申請)【(集合住宅)若無法只申請居住樓層再申請整棟】 (審核原則請詳
       見附件B)【申請對象1、2檢附】

 5、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對象1檢附】

 6、最近3個月內符合家庭年收入應計列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申請對象2檢附】

 7、前一學期成績單 【申請對象2檢附】

 8、不列計年所得專案申請暨切結書【申請對象2檢附】

 9、未滿18歲學生法定監護人契約簽訂同意書

 10、校外實習(修課)證明書(學校所在地以外縣市租屋)

 11、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12、最近一年房屋稅單或課稅明細表

 ★ 1至4為必要檢附資料,餘依實際狀況檢附。

(五)補助月份:「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上學期補貼6個月(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補貼6個月(2月至7月)住宿租金補貼。

(六)租金補貼發放時間:上學期於 1 月 15 日前,下學期於 7 月 15 日前統一發放。

(七)補助金額

 1、補貼學生於學校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至3,0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

每人每月補助金額

台北市

3600

新北市

市區

三重、土城、中和、永和、汐止、 板橋、新店、新莊、蘆洲、八里、三峽、五股、林口、泰山、淡水、 深坑、樹林、鶯歌等區

2880

郊區

三芝、平溪、石門、石碇、坪林、 金山、烏來、貢寮、瑞芳、萬里、 雙溪等區

2400

桃園市

2880

台中市

市區

中區、北區、西區、東區、 南區、 北屯、西屯、 南屯、大里、大雅、潭子、 龍井、豐原、大甲、太平、沙鹿、烏日等區。

2880

郊區

東勢、神岡、大安、大肚、外埔、 石岡、后里、和平、梧棲、清水、 新社、霧峰等區。

2400

台南市

市區

東區、南區、 北區、中西、安平、永康、善化、新市、安南、仁德、安定、西港、佳里、柳營、麻豆、 新化、新營、歸仁、鹽水等區

2640

郊區

下營、將軍、學甲、關廟、七股、 大內、山上、六甲、北門、左鎮、 玉井、白河、官田、東山、南化、 後壁、楠西、龍崎等區

2400

高雄市

市區

小港、旗津、大社、大寮、大樹、 仁武、岡山、林園、梓官、鳥松、 茄萣、湖內、路竹、旗山、鳳山、 橋頭、燕巢、三民、左營、前金、 前鎮、苓雅、新興、楠梓、鼓山、 鹽埕、永安、阿蓮、美濃、彌陀等區

2640

郊區

內門、六龜、 田寮、甲仙、 杉林、那瑪夏、茂林、桃源等區

2400

新竹縣、新竹市

2880

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2400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及申請須知切結書 圖 圖
不列計年所得專案申請暨切結書 pdf 圖
未滿18歲學生法定監護人契約簽訂同意書 pdf 圖
校外實習(修課)證明書(學校所在地以外縣市租屋) pdf
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價值申覆作業流程圖 pdf
校外住宿租屋租金補貼Q&A pdf

學務處生活事務組        05-2720411轉12109

 

 

 

 

 

 

單位: 學務處生活事務組